劳动仲裁的先行调解是仲裁决定立案并完成送达后,根据案情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调解的意愿,如双方都有,则进行调解,如没有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则不进行调解。先行调解只能在已经确定的开庭时间前进行。庭前的调解并不影响到如期开庭,所以不会因此延长结案期限的。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程序。这是因为,调解有利于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增强团结、减少诉讼成本,有利于社会生产,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减轻当事人负担。因此,在我国,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仲裁,都十分重视凋解的作用。根据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按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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