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老人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笔者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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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间还有感情的,保持一定的中立,能劝和不劝离。如果父母感情已经破裂的,只能接受离婚这一事实了,可以考虑跟着父母哪一方生活更好,年龄已满八周岁的,本人可自主选择跟随哪一方生活。
1、第一时间阻止父母吵架。 父母吵架,很容易就失去理智,此时如不赶紧分开正在吵架的两个人,则会让吵架曝出的语言变得越来越难听,而进一步伤害到夫妻之间的情感。所以作为子女的我们,应该要在发现争吵时的第一时间立马阻止两个人继续争吵。 2、把父母独立开来,不要处在同一个地方。 父母吵架停止下来后,千万不要让他们再在同一个空间对视,否则很容易又爆发第二次争吵。所以这个时候得赶紧让父母分开,单独在一个房间,这样才能够让他们有比较自由一点的呼吸空间,同时也能够尽快冷静下来。 3、以感情来劝解父母勿要分开。 如果父母双方都认为自己没有错,不愿意跟对方和解必须要离婚的话,这个时候应该用以往一家人和乐生活的美好记忆和感情来打动父母。毕竟人都是有感情的动物,有些美好的记忆不是想不面对就当不存在的,一旦父母表现对过去的美好很留恋的话,那么离婚的事情还是会有松动的,这就需要再加一把劲来劝解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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