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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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以安置时间起算满五年; 三、补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定费用等相关费用; 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某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存到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公房拆迁安置过程中,公房承租人及其同住家属可以作为被拆迁安置对象,享受拆迁利益,相应的拆迁利益一般被视为对公房承租人的承租权进行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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