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因而,本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是为了适应客观事实中的特殊情况,本条还规定了两种例外: 1.离婚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参加审理已无任何异议,在有代理人参加下,可不亲自出庭。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法庭的,如当事人不在国内、重病等等。但此种情况下,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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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案件属于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不可以全权委托。也就是说,离婚案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开庭时当事人依然是需要亲自到庭参加庭审的。 2、如果经人民法院依法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缺席判决。 所以,一方起诉离婚后另一方可以不去开庭,只是经人民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至于审理结果,要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法院缺席判决,等于被告放弃了法律赋予其的答辩权利。
不一定。因为人民法院一般会在开庭前进行庭前调解,只要庭前调解成功了,那么人民法院就不会再开庭审理。调解不成功的,那么人民法院才会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但是如果存在着调解还没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男女中的一方反悔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需要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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