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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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父母双亡的,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没有监护能力,那就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有监护资格的人对孩子的监护人有异议的,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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