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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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无监护能力,则其监护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是成年子女,则其监护人应当由配偶担任,在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没有监护能力以及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才由于父母担任监护人,如果父母也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子女。 二、其他近亲属。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父母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按顺序担任。如果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在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后,依法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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