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侯审的办理及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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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从而保证其不会逃跑或者妨碍诉讼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由国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对其实施的一种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施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其犯罪嫌疑人极其家属可以向相关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办案人员在审查确认后,在审决定书上签名后即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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