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规定,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如何定义“情节严重”,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中用列举的方式作出的如下规定:(一)多次容留他人卖淫的;(二)容留多人卖淫的…….其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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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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