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容留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多次”指三次以上,含本数) (二)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介绍五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4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3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