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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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内部的政治制度和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职权等均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以及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区涉外事宜,由中央统一管理;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由西藏自己进行,采取西藏人民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中央不加强迫;维持十三世达赖喇嘛和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和好相处时的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入藏人民解放军的经费由中央供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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