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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回复
卓振福,李恩春,赵海滨,陈成义四人分别于92年94年95年96年至2008年1月18日受聘于济宁市地税局。从事汽车驾驶工作16年等,养老保险也未给办理,工资领取每月550元。在2008年1月18日单位停发了我们的工资,要求我们与派谴公司签订合同。我们不同意,单位还动用警力要求我们交出办公用钥匙逼迫离开单位。十几年的青春奉献给了单位又没有保险我们无法退休。申请仲裁,由于单位与仲裁的窜通,裁决为2007年解除劳动关系。我们有至2008年1月18日工作的事实及出差报销单据,单位也未给书面解聘通知。希望善良的人们帮帮我们这些弱者,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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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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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的释义如下:这一条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规定。该规定列明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张神兵律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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