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三)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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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保额的确定如下:根据保险车辆在投保时的新车购买价格确定,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买与被保险机动车相同类型的新车的价格,保险期间的新车购买价格根据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根据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协商确定保险车辆新车购买价格。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对于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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