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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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经治疗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鉴定。分为: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后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并进行鉴定,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后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省一级鉴定单位申请再次鉴定。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要向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工伤的书面申请,并且还要提供职工个人工伤的认定书和一些医疗救治的相关资料。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该要从,收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当天开始的六十日内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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