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是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也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直接依据。但是在现实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为了交易简便,往往不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而由承运人直接向托运人出具货物运单。这就容易造成严重隐患:一方面,没有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就没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在双方发生争议时难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虽然实践中货物运单可以作为运输合同,但其效力弱于书面运输合同,而且运单一般被法院认定为承运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从而不利于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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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同时是双务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托运方应对承运方支付运费,承运方应对托运方提供有偿服务,签订运输合同应当写清运费及支付方式等事宜。
虽然没有签订运输合同,但是二者之间已经成立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失,应该由承运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货物的损失不可以归责于承运人的,承运人无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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