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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人生病死亡怎么赔偿

2019-08-16 1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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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8-16 回复

专业分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75天(月计薪天数)【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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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地发生职工死亡事故,若能够确定职工属于工伤,则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若是出现非工人在工地意外死亡的事故,则需要结合当事人与工地管理方的过错责任进行赔偿判断。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地死亡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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