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应该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等内容。具体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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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雇员租赁。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二、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的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的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的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的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的用工单位)之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的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个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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