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一般需要经过四个程序: 1、申报。房屋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人申报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件。 2、调查。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房屋的权属、性质、房屋坐落、四至、面积等进行具体调查。 3、审核、公告。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调查的结果,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房屋的所有者、各项权利拥有者的姓名、地址;准予登记的房屋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其他事项。 4、注册登记、颁发房产所有权证。公告期满,如果没有人对房产申请登记提出异议,房管机关就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共有房屋除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外,对其他共有人会同时颁发房产共有权保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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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开发商约定签订房屋预告登记。在其确定开发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房屋预告登记。2、申请预告登记,在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3、申请成功后,去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
房产证抵押登记流程: 1.抵押登记申请; 2.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 3.审核; 4.登记; 5.收费发证; 6.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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