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二)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四)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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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开户及开通电子银行的缔约环节,银行应当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义务。 第二,在网上交易的履约环节,银行对于交易过程中发送业务短信等环节应当留存相应的记录。若银行未能本着维护储户资金安全、及时解决纠纷的态度积极调查取证,最终导致其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三,在储户提出疑问时的咨询环节,银行应当提供及时、全面、可靠的安全指导和解释说明服务。
第一、在开户及开通电子银行的缔约环节,银行应当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义务。 第二、在网上交易的履约环节,银行对于交易过程中发送业务短信等环节应当留存相应的记录。 若银行未能本着维护储户资金安全、及时解决纠纷的态度积极调查取证,最终导致其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三、在储户提出疑问时的咨询环节,银行应当提供及时、全面、可靠的安全指导和解释说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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