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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签订的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认购书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认购书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制度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规定,一般来说,《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只要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就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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