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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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础条件主要有,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也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合同的订立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效的合同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此外订立合同的方式有书面的形式、口头形式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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