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超市推行购物卡、代金券,很多单位购买购物卡作为发给员工的福利或馈赠客户的礼品,因此,商家对使用购物卡、代金券消费的消费者不开发票已经成了其惯常行为。对此,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索要发票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因为发票既可以用作报销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纠纷的证据,同时更是保障国家税收的重要举措。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商家出售购物卡都给了购买人发票。既然购物卡不是实名卡,而且又没有身份证明,如果超市认为其已经开具发票,应该向消费者出具相关的证据,否则单凭一面之词拒绝向消费者开发票是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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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退货了,发票是购物证据。但若保留有小票也可以证明是此商场所购物品。但发票的法律效力要大于购物小票的,可以找商场负责人员协商。没有购物发票,难以证明与销售者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不能享受“三包”待遇,无法向商场要求退货。但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即使没有购物发票,仍可以要求退货。 一、有收据或其他证据证明产品是由销售者售出的,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退货 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自愿接受退货的 三、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退货。因此,首先应该找有关行政部门对该手机进行鉴定,如确实不合格产品,可以要求生产者退货。同时也可以找销售洗衣机的商场交涉,争取对方自愿接受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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