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消防工作,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当限期改造、搬迁。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应当加快进行消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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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 2、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消防防范措施如下:建立防火安全制度;严格控制火源;落实消防器材,挂设防火标志;木工加工场及支模的电锯旁必须每班清扫;建立一支由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员、质安员、工人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并在宣传黑板上宣传发生火灾事故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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