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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培训、考核的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一)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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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消防工作,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当限期改造、搬迁。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应当加快进行消防改造。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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