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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有:1、事前的监督管理:如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2、事中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等。3、事后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所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统称;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负责本法负责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4、有关部门,即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些部门包括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建设、质检等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定”,负责有关领域、行业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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