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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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双休日加班可以实行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不适用于调休,用人单位应当依据3倍工资的标准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作为加班工资。
工伤工资支付标准规定如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保持不变,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不超十二个月。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情严重或特殊,可适当延长,延长不超十二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停止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由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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