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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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的一般条件是: 1、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4、有公司名称,住所; 5、有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子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以下条件: 1、分公司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4、法律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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