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会收取公告费,因而不会给当事人出具公告费发票的。虽然当事人应当支付公告费,但是直接支付给发布公告的单位的,法院可以代为收取,但不会给当事人开具发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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