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价值200万元,如果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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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首先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和经济管理秩序;其次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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