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因此如果在缓刑过程中满足我国刑法上述规定的减刑情形时,可以依法进行减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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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行为或者在某个领域有突出贡献才可以减刑。其中条件主要包括:服刑人员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情况;服刑人员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服刑人员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各种立功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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