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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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中企业应承担下列举证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以及对由自己掌握管理的证据进行举证。例如考勤表、企业的社保缴费记录等一般有企业举证。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企业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以及对由自己掌握管理的证据进行举证。如果单位掌握管理证据后拒不提供的,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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