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文件名的全称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不按规定载物的; (三)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在道路上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的; (五)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六)双手离把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的; (三)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八)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牌证和装置;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这个文件已于2014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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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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