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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更新时间:2022.09.22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障道路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正常使用的规定。 道路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是引导和指挥道,路交通的重要设备,保障道路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得以正常使用,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保证。本条共两款,从两个方面对保障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正常使用作出了规定:第一款是关于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毁交通信号设施的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交通信号设施得以正常使用,是交通安全、畅通的重要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但不能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设施,而且根据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由专门部门设置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对于维护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不得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二款是关于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以及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的规定。所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交通秩序而设置的包括交通信号在内的交通设备,如路灯、信号灯、隔离墩、护栏、安全岛、反光镜、岗台和岗楼等。交通设施是道路通安全管理不可缺少的设施。为丁发挥其引导和指挥道路交通的作用,必须使道路通行人员看得见、看得清。所谓安全视距,是指车辆驾驶员在行车中能看到前方一定距离的路面,以发现路上的障碍物或迎面来车时,能在一定的车速下及时制动或避让,从而避免发生事故的最短距离。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必须与交通设施保持有一定的距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更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影响道路交通。此外,道路环境对于道路交通也会产生重大影响。譬如道路两侧令人眼花缭乱的广告会吸引机动车驾驶员的注意力,不利于司机安全驾驶;设在交通标志附近的广告牌、霓虹灯等,会影响司机辨认信号;道路转弯处的各类杂物,会使司机视距缩短,等等。这些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环境,也是必须消除的。因此,不但硬环境上不能存在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的因素,软环境上也不得存在影响交通的因素。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正常发挥道路交通设施引导交通的作用,本条专门对保障交通设施正常使用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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