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这个误工费以医院开具的出院证明为准,和交通事故的鉴定日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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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赔偿金额等于误工收入乘误工时间。其中误工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来确定,如果是车祸致伤残导致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从车祸那日起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因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的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如果受害人是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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