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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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1、在没有试用期或已经过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2、以劳动者违反未进行明示或者违法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3、非正规理由的辞退;4、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逼迫其解除合同;5、解除合同时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同相应的赔偿也不同。 (1)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2)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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