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休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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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三期降低劳动工资。在三期降低工资的,女职工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产假期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享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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