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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仲裁时效的问题

2023-06-23 08: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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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23 回复

专业分析:

首先,劳动关系成立,约定的工作时间不能算加班费,无论这个时间约定在白天还是完上。 其次,仲裁对9月的加班费不受理,但在法院应没有超过失效,法院会受理的。 再次,对9、10月的加班工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按规定仲裁庭应裁决支付加班费。公司与员工之间就加班费由约定从约定,没有就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你可以去查阅劳动法上对此的详细规定。 很抱歉,由于这一阵忙,现在才给你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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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劳动者休息权利受影响而可主张的补偿,此与劳动者基于正常工作时间提供脑力或体力劳动后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同种性质的费用。因此,对于加班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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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如果劳动者已经离职,则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时效是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拖欠其加班费之日算起;如果劳动者尚未离职,则不受上述限制,但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需在一年内及时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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