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二)废旧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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