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造成人员死亡的。根据《刑法》规定是要被判处刑事处罚的。那么,在肇事后自动投案的,可以减轻刑罚。肇事后自动投案认定: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5、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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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是:肇事后立即报警、抢救伤者和财产,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肇事后委托他人报警,自己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这种情形只要有证据证明肇事者确实委托他人报警的,属于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情况,成立自首。
交通肇事行为,往往是先由交管部门管理的。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要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交通肇事自首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二是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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