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之前我建立必须清算,非法清算也是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之一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不区分股东股权比例和是否掌控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股东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清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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