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遗产继承过户所系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怕; 2、继承人情况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由被继承人的户籍派出所或人事档案单位开具;如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则提供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情况证明; 3、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如果房屋拆迁安置没有办理产权证的,需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购房收据、拆迁户回迁资金结算单等; 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二)房屋遗产继承过户办理准备齐以上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房管局提交资料,缴纳房屋遗产税,即可办理。最好在办理房屋遗产继承之前咨询当地的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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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立案时应提供这些证据材料: (1)提起继承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的身份证明。
继承过户的大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该房产系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达成协议。需要向房管局提供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被继承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继承公证书; (5)房屋平面图(被继承房屋属房改房的需要提供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平面图); (6)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7)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凭证;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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