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发现,老的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是2014年发布的,根据《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旦《房屋补偿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就实施冻结程序,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都不被允许。 此次对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和老办法没有区别,都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人均大于60平方米、小于60平方米大于30平方米和小于30平方米三个区间予以不同的有效面积计算。计算有效面积的人口为符合办法规定的房屋安置人口。 房屋补偿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和老办法政策基本一致。 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 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从补偿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通知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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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合肥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一般如下:1、房屋价值补偿。要把公摊补助面积算在内一起作价;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只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产权交换搬迁费的标准一样;3、其他补偿。只要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符合条件,也能享受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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