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遗失或损坏如何补办结婚证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当事人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到其登记机关的婚姻档案保管处出具)和2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到原结婚登记机关补办。如双方当事人需同时补办的须带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离婚证遗失或损坏如何补办离婚证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当事人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到其登记机关的婚姻档案保管处出具)和本人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照,到原离婚登记机关补办。如何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根据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均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声明即可。因此,现在没有单位可以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单身证明》)。为解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根据民政部“民办函〔2004〕32号”文件精神,当事人可携带户口薄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按规定,该证明中会注明“不排除在本辖区以外的其他地方办理登记的可能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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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离婚证需要以下手续: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将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离婚证补办需要以下手续:1、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离婚证;2、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经过查证,确实属实的,必须为当事人补办离婚证,然后将离婚证发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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