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关于中国公民收养的要求。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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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不赡养父母父母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公安局或者妇联等机构寻求帮助,让他们帮忙调解和劝阻。如果调解达成相关赡养协议的,对方必须履行。 2.如果调解无效或子女不履行协议的,老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赡养义务或强制履行赡养协议。 3.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导致老人受到严重伤害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老人可以向公安局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起诉或者本人自诉的方式,向法院判定对方遗弃罪的请求,由法院对涉嫌遗弃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可通过下列方式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中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命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危害和歧视。且亲生父母应当按照婚生子女,同等的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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