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第二、外国收养人来华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协议书一般应当包括收养人愿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双方同意建立收养关系的内容。协议书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各收存一份。第三、外国收养人与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时,外国收养人应当按规定填写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向登记机关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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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收养中国孤儿法律规定有: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提供的材料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是属于涉外收养的,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公民、组织可以作为监护人。孤儿,的保护者。社会福利机构有特别困难,不能抚养孩子的父母。孤儿的监护人有我国的规定,可以有祖父母、祖父母。希望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保护责任,由未成年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的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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