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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加班可以不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符合的条件如下: 1、生产经营需要; 2、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与工会的协商,与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如果企业未经协商,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则有权对此加以拒绝; 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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