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者合同,而且工作15年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与另外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要求单位以原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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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金,应该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也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个单位。因为,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的补偿是:如果用工单位没有违法解除合同,那么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劳务派遣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所以用工单位不再续签劳务派遣合同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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