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从区社会保险办公室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改过去只有退休、退职人员及缴费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才能向区社险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由于《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对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可以向区社险办申领4000元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统一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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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③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④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⑤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⑥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⑦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应当补偿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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