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一方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另一方应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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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当事人因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里要特别注意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为一年。 4、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要注意保留证据,证据形式可以是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婚姻协议是一种合意行为,只要不违背当事人的真正意愿,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和良好的社会习俗,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相应的,无真实意思表达,违法违规的协议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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