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可以并处罚款; 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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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对于农村违法的建筑,乡、镇人民政府应命令其停止施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还是不改正的,拆除处理。处罚:拆除新建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房子等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来的状况;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建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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