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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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法,是一部明确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服务内容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的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如下: 1、交通安全是在一定危险条件下的状态,并非绝对没有交通事故的发生; 2、交通安全不是瞬间的结果,而是对交通系统在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过程或状态的描述; 3、交通安全是相对的,绝对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 4、对于不同的时期和地域,可接受的损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统是否安全的标准也不同。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谓“公路”,是指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所谓“城市道路”,是指供城市车辆、行人通行等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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